文章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首部专门针对董事会秘书的监管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职责、健全保障、完善任职管理和强化责任追究,为董秘履职提供完备法律框架,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 [1][2][7] 规则出台背景与意义 - 该规则是新中国资本市场产生以来,首部由证监会制定的专门针对董秘群体的监管规定,凸显了董秘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 [2] - 此前有关董秘的管理制度停留在交易所层面,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且各交易所制度存在差异,不利于董秘高质量履职和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 - 规则顺应了市场关切,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2] - 长期以来,董秘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范围存在模糊地带,规则为全面规范董秘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积极的法律框架 [2] 规则主要内容与亮点 - 明确董秘职责范围:规则明确了董秘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有效促进者以及内外部有效沟通承担者的职责,有利于董秘依法履职并便于考核监督 [4] - 健全履职保障:规则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秘依法履职,例如第6条明确董秘应组织开展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并有权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及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内容 [4][5] - 完善任职管理:规则设定了董秘任职门槛,要求具备5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为董秘基本素质设定下限 [5] - 规则要求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秘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改变了以往多由控股股东或董事长提名的情况,使聘任程序更严密,有利于增强董秘独立性和保证人选素质 [5] - 强化责任追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对于董秘未勤勉尽责导致的未及时披露、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5] 专家观点与建议 - 专家认为规则在职责、保障、任职、追责四个方面均有新突破和新亮点 [4] - 规则明确董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终结了长期存在的董秘应向谁汇报工作的争议 [4] - 针对任职资格门槛,专家建议实行“新老划断”,以稳定现有董秘队伍,即新规施行不影响此前已取得资格并实际担任过董秘的人员 [6] - 从长远看,专家建议建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董秘自律组织(如将现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委员会”改造为协会),进行职业准入管理、制定指引、组织培训与交流、建立诚信档案及维护会员权益等,以大幅提高董秘整体素质,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6][7] - 为保障履职,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秘分管的工作部门,专家指出需进一步思考如何平衡协调该部门与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及部门的关系 [6]
解决职责不清、能力不足、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首部董秘监管规则厘清模糊地带
中国经营报·2026-01-04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