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无人配送车作为物流“最后一公里”的新兴力量正在加速落地,但随之引发了一系列亟待破解的法律与治理难题,包括上路资质与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确、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存在短板,行业健康发展亟需构建“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动态协同治理体系 [3][7] 行业监管与法规现状 - 国家层面尚未对无人配送车设定统一的资质要求,法规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依赖地方性法规和试点项目政策 [4] - 地方实践已开始探索,例如《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路需满足产品合格、完成测试、投保不低于300万元责任险等一系列前提条件 [4] - 《深圳市南山区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也对功能型无人车(包括无人配送车)规定了基本参数要求 [4] - 未来可能需要国家层面出台单独规范,以适应其小型化、轻量化、低速化和无人驾驶的运行特点 [4] 事故责任认定难题 - 无人配送车的法律属性未明确,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导致难以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 [4] - 责任判定的核心难点在于车辆定性,其风险介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归责原则存在争议 [4] - 当前实践中的责任判定更多指向车辆管理者或所有者,但这种方式并不科学,因为事故原因可能涉及车辆设计缺陷、算法提供商、远程安全员、黑客攻击等多种因素 [4] - 《北京管理办法》规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驾驶人、道路测试主体、商业示范主体等,交通违法由驾驶人接受处罚 [4] - 《深圳南山区管理办法》因未规定驾驶人,故由安全员替代责任 [4] - 两地规定均未将制造商或技术研发方列为直接责任主体,但若事后查明存在质量缺陷,制造商和技术研发方需承担产品责任 [4] - 从长远看,每车配备驾驶人不利于发挥应用潜力和经济效率,专家建议主要由(远程)安全员负责安全运行,事故责任由商业运营企业作为主体承担 [4][5]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 无人配送车在配送过程中采集周边影像、位置信息可能引发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担忧 [6] - 数据收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收集实现配送功能所必需的信息且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6] - 应对非必要识别数据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强化数据加密和分类存储,并赋予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6] -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如配送地址、收件人、手机号码、周边环境)需进行保护,合法采集、存储、使用 [6] -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落地时存在短板,包括“知情—同意”规则易流于形式、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在多方主体间划分不明确、算法“黑箱化”导致监管困难等 [6] - 对于系统误判等问题的应急处置,应以安全为要,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周边安全,遵循上报原则 [6] - 北京与深圳南山区的规定均要求运营主体具备风险应对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事故发生后需立即停止活动、保护现场、报警并防止二次事故 [6] 行业治理与发展路径 - 推动无人配送车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构建“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协同治理体系 [7] - 法律可以通过“包容审慎”制度预留创新空间,允许企业在合规框架内测试新技术,同时划定交通安全和数据隐私合规底线 [7] - 需依法明确无人配送各方责任边界、提升监管效率、保障用户权益,实现政府、企业、用户、第三方及社会公众的多方协同治理,平衡创新与安全 [7] - 面对技术快速迭代、法律滞后、责任主体模糊等多重挑战,必须建立动态响应、多方参与、风险可控的协同治理体系 [7] - 法律应保障技术创新,同时坚守安全底线,限制无序创新,而技术创新亦可推动监管方式创新,最终实现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7]
无人配送车上路法律难题亟待破解
新浪财经·2026-01-05 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