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法院:遗弃宠物伤人 谁买单?
新浪财经·2026-01-05 16:24
事件核心观点 - 一名员工在上班途中被一只流浪狗咬伤腿部,花费医疗费数千元[1] - 该流浪狗被确认为一名业主遗弃,且小区物业公司事先知晓该狗有伤人历史但未采取防范措施[1] - 受伤员工向原饲养业主及物业公司索赔,双方均以不同理由拒绝承担责任[2] - 根据法律分析,原饲养人及物业公司均需为此次伤害事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3][4] 相关责任方分析 - 原饲养人责任:动物原饲养人对遗弃、逃逸动物在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以“已遗弃”为由拒绝赔偿不成立[3][4] - 物业公司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已知的安全隐患(如曾咬伤他人的流浪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需承担相应责任[3][4] - 实际管理人责任:若流浪动物被他人长期喂养或照看,形成事实饲养关系,则该实际管理人也需承担责任[3] 法律依据与义务界定 - 法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4] - 饲养人法定义务:饲养宠物需依法严格管束,文明养宠,不得随意遗弃,饲养期间需始终尽责[4] - 物业公司管理义务:小区管理者需对安全隐患及时提醒、警示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知晓风险后消极应对等同于放任危险,需承担法律责任[4] 特殊情形与免责 - 免责情形:仅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3] - 无免责情形: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的伤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无任何免责事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