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与总则 - 沧州市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2月31日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旨在促进行业管理、保障市民出行、维护公共秩序与市容环境 [2] - 该办法适用于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沧县建成区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2] - 管理办法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多方共治的原则,目标是推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绿色出行体系 [2] 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与协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融合发展 [3]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放管理、指导停放区划设、管理停放秩序、查处违规停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3] -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侵占、盗窃、故意破坏车辆等行为 [3][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配套场站(如储存周转场站、维修场站、集中充换电场站)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 [4] -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配套场站的消防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4]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在经营中使用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并对涉嫌垄断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4] 车辆投放总量与运营企业准入条件 -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将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动态调整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总量规模 [5] - 运营企业须具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资格,拥有功能完善的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及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6] - 运营企业须在本市中心城区配备与经营服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运维人员 [6] - 运营企业提供的场站及配套消防设施须满足国家规定,并能满足其投放车辆规模的要求 [6] 车辆技术与管理要求 - 投放车辆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安装号牌 [7] - 车辆质量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且不得非法改装或拆除限速装置 [7] - 车辆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注认证标志,并保证运营期内技术状态良好 [7] - 车辆须具备高精度定位技术功能,以实现定点、定向停放,并在固定位置安装唯一身份编码 [7] - 车辆须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7] - 投放车辆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8] 车辆停放管理规范 - 停放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合理设置,运营企业不得私自划设 [9] -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划定的停放区外停放,运营平台应引导用户还车至推荐停放区,禁止用户不规范停放 [9] - 运营企业应通过高精度定位技术规范用户停放,及时清理不规范停放的车辆,并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有序摆放 [10] - 运营企业应加大对随车安全头盔的维护力度,定期清洁消毒,对损坏或脏污严重的头盔及时更换 [10] - 鼓励运营企业配备与车辆启动、归还相关联的智能安全头盔 [11] - 运营企业应建立专人巡查机制,加强对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区、商业区等集中停放区域的巡查与车辆调度,缓解潮汐现象 [11] - 因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可临时调整停放区域 [12] 运营服务与安全管理要求 - 运营企业的充电场(站)、仓库等配套设施在选址、消防设施配备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13] - 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维修保养场地,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清洁,及时处理故障破损车辆 [14] - 运营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送车辆运营数量、编码信息、实时坐标、使用数据、电子围栏数据、运维人员数量及场地等运营信息 [15] - 调度运输车辆需使用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行规定的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装卸时不得影响正常交通或占用消防通道 [16] - 运营企业应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骑行停放要求、个人信息保护、保险等内容 [17] - 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服务 [14] - 运营企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鼓励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并协助用户办理理赔 [14] - 鼓励运营企业对用户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15] - 运营企业应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20] - 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安全要求,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建立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21][22] 监督与违规处理 -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3] - 骑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24] - 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造成乱摆放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25] -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相关部门应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 [26] 办法生效时间 -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28]
1月10日起施行!沧州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来啦
新浪财经·2026-01-05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