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安全上“双保险”
新浪财经·2026-01-06 00:39

政策核心内容 - 重庆市住建委修订并发布两项管理办法,从工程建设监测与安全保护区管控两大维度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1]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要点 - 办法涵盖管理职责与要求、监测方案、监测实施、监测预警、监督管理等核心内容 [1] -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对工程本体及周边环境开展第三方监测 [1] -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其他工程作业,需对影响区域实施动态监测,对轨道结构安全影响为较大风险的,必须对影响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开展第三方监测 [1] - 第三方监测单位需在实施前成立项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1] - 监测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监测仪器需处于检定、校准有效期内,项目实施期间人员及仪器应保持相对固定 [1] - 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必须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2] - 现场巡查发现工程及周边环境异常,或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危及轨道结构安全时,也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 《重庆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要点 - 办法围绕安全保护区范围、建设项目管理、施工作业管理、安全巡查与闭环管理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 [2] - 明确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变电站及其管网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穿(跨)越水域的桥梁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2] - 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3] - 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规划部门需先征得市住建委书面意见再审批 [3] - 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制定轨道交通保护方案,经轨道建设或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住建委备案,取得专项备案意见后方可开工 [3] - 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已备案的保护方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