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收刑事判决书 2年前就曾涉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商业秘密维权刑事判决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1] - 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单位强邦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 - 法院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6,622.31元 被告人纪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61,882.82元 被告单位强邦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651,865元并上缴国库[2] 案件背景及公司说明 - 该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 目前尚未生效 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3] - 公司表示其与强邦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 - 强邦公司于2022年1月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案中公司为被害单位 强邦公司系因公司收购前的相关犯罪事实被刑事处罚[3] - 待判决生效后 公司将依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条款追究相关方的民事责任 并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历史监管措施 - 2023年10月30日 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4] - 监管措施涉及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以及年报相关披露存在差错的行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