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商事调解条例
新浪财经·2026-01-06 17:32

行业监管框架 - 国家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本条例 [1]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并统筹规划行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指导规范与监督管理 [3][4] -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需依法开展行业自律 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5] 商事调解定义与范围 - 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 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争议的活动 [2] - 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及依法应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2] - 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本条例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调解活动的组织 [2] 行业发展导向与支持 - 行业发展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为民服务宗旨 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3]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6]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6] - 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 以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7]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 -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多项条件 包括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住所和章程、有30万元以上资产、有5名以上调解员及适当数量专职工作人员 [8][36][37] - 设立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省级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可延长10个工作日 [9][37] -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 [10] - 组织在无法保持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终止业务活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注销执业证书 [11][39]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11] 商事调解员的资格与要求 - 商事调解员应公道正派并具备良好专业素质 需符合四项条件之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调解满3年、从事律师仲裁公证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或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满3年且具本科以上学历 [12][39]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 并按规定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2] -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12] 组织内部管理与信息公开 - 商事调解组织应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13] - 组织的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14] 调解活动原则与程序 - 商事调解活动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15] - 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但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15] - 当事人可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组织推荐调解员 [15] - 调解不公开进行 但当事人约定公开且不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9] - 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中立公正时应及时披露并退出 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其继续的除外 [20] - 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时应终止调解 [21]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商事调解协议 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 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 [22] -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22] - 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办理 [23] - 涉及境外执行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依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23] 费用与科技应用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 并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且向社会公开 [16][17]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以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8] - 经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 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国际化与区域发展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调解活动 [24] -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24]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及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并加强国际人才培养 [25] -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25]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 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2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约谈等措施对商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7] - 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可被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8] - 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 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组织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损害利益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 [30] 过渡安排与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 若继续开展活动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31] - 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的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32] -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