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与总体思路 -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频繁,企业等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是国际广泛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 [2] - 全球法律服务新领域,许多国家出台相关制度以提升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而中国商事调解行业整体尚处起步阶段,组织设立、活动开展、行业监管等方面制度规范建设薄弱,亟待制定专门行政法规 [2] - 制定条例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旨在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 - 总体思路立足中国国情和行业发展实际,同时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制度 [3] - 立足行政法规定位,规定商事调解基本管理制度,同时为行业创新发展预留制度空间,并注意与有关法律制度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合力 [3] 对商事调解活动的规范 - 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强调其非营利性,并规定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4] - 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 [4] - 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4] - 规定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 [4] - 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4] 对行业发展的促进措施 - 明确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5] - 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推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提升社会认知度 [5]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5] - 明确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5] - 明确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5] 与国际制度的融通衔接 - 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调解员 [6]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6] -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有关地方可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 [6]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6] 实施与后续工作 - 司法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宣传引导,为条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7] -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条例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行业统筹规划,推动行业规范与标准建设 [7] - 做好过渡安排,对条例施行前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保障平稳有序过渡 [7]
司法部负责人就《商事调解条例》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2026-01-06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