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背债”,馅饼还是陷阱?
新浪财经·2026-01-07 01:29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 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 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 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没有风险""安全,不判刑"是否属实呢?实际上,不管角色如何变化,这二者都要承担民事、刑事双罚 的法律责任。 首先,"职业背债人"需要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即使他们可能是被利用的一方。以全国首例判 令"职业闭店人"承担清算责任进行民事赔偿案件为例,法院从"职业闭店人"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 机关注销公司的角度,最终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简称《解释》)开始施行,为被社会大众关注已久的培训班、美容店等预付式消费机构闭店跑路问题建 章立制,以专门条款规制其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