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
新浪财经·2026-01-07 17:19

案件核心判决与法律原则 - 在交强险条例未明确“第三者”范围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事故发生时人员所处物理位置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本车人员”的唯一依据[1][21] - 对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理解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即非“司乘人员”应属于“第三者”范围,除非保险合同有特殊约定[1][21] -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原告烨某公司赔付保险金589,369.90元[4][24] 案件事实与背景 - 2022年7月30日,烨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2][22] - 2023年3月16日,受雇于案外公司的钱某在烨某公司集装箱车顶进行装卸配合工作时,因司机未沟通即启动车辆,从车顶摔落致残[2][22] - 另案生效判决判定烨某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计589,369.90元,烨某公司已支付该笔款项[2][22] 诉讼双方主张 - 原告烨某公司主张:受害人钱某非其员工,事发时摔落车外,属于非驾驶员的车外人员,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3][23] -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本车人员排除于“第三者”,事故时钱某位置被车辆使用方控制,应属车上人员,不同意赔付[3][23] 法院裁判理由分析 - 交强险方面:钱某既非事故车辆驾驶员亦非乘客,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6][26] - 商业险方面:案涉车辆为有厢体车辆,商业险条款“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应解释为对于有厢体的车辆在车体内,钱某在车顶作业而非车体内,故属于“第三者”[7][26][27] - 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的设立初衷是以座位所在空间为参考,车顶等部位不属于提供安全保障的乘坐空间,将车顶人员纳入“车上人员”会导致概念混淆[7][27] 法律界定原则阐述 - 交强险中“本车人员”的界定需综合考量:1) 与被保险车辆的关系,包括控制关系及出现的必然性,不单纯取决于物理位置[12][13][32][33];2)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需考虑是否存在特定关联[12][13][32][33] - 商业险中“第三者”界定原则与交强险一致,核心在于对危险的控制力,非“司乘人员”对机动车危险无控制能力,与通常的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无本质差异[13][33] - 个案判断应动态、全面考察全过程,综合考量身份职责、行为目的、司机是否知情、时空结合是否稳定、以及是否违背保险制度救济初衷等多因素[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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