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4日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2][34] - 政策核心目标是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 [1][2] 适用范围与主体定义 -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2]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定义为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2] 信息分类与归集 -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管理、更新 [3] - 信用信息分为四类: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 [5] - 失信信息具体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分类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6] - 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及时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8] 信息披露与公示规则 - 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 [9]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应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步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9]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设定:轻微失信信息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1年最长3年 [9] - 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但转为系统内保存,确保可查验、可核实、可追溯 [9][14] 信用信息应用与监管 -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2] - 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在供应商遴选中可获优先签约 [13] - 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不适用便利服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等 [13] - 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14] - 对A、B类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D类主体纳入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4] 信用修复机制 -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修复 [15] - 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系统推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后,按照“谁作出、谁修复”原则处理 [16] - 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达到规定最短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16]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修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系统,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7] - 信用修复后,相关网站同步更新,及时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7] 异议处理程序 - 经营主体认为公示信息有误或侵犯权益,可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18] - 国家能源局收到申请后推送至异议数据归集单位核实,处理期间信息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使用 [18][19] - 从受理异议申请到办理完成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20] - 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 系统建设与信息共享 -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的统一平台,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供服务,并与“信用中国”等平台实现互通和数据共享 [4][5] - 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中,经营主体可查询自身信息,查询其他主体未公示信息需取得其书面授权,查询记录保存3年 [10] - 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申请共享部门需提交申请,国家能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0]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
新浪财经·2026-01-07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