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出台背景与目标 - 中国证监会起草了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的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旨在解决当前董事会秘书职责不清、能力不足、保障不充分、追责不明确等突出问题 [1] - 推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治理核心枢纽转型 [1] - 实践中,董事会秘书在维护信息披露严肃性、促进内外部有效沟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职责范围不清晰、履职能力不足、履职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2] 规则核心内容:明确职责范围 - 《规则》共38条,系统性重塑董事会秘书职位 [3] -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的职责,包括及时组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披露,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实,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幕信息管理及舆情管理等 [3] - 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有效促进公司治理合规的职责,包括保障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合规,保障股东会、董事会合规召开,保障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合规 [3] - 明确董事会秘书承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包括与投资者、董事及内部组织机构、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3] 规则核心内容:健全履职保障 - 在信息获取方面,明确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说明等,将其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 [4] - 在履职平台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4] - 要求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时也应通报董事会秘书,形成内部监督合力 [4] - 在履职救济方面,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履职如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等,可向监管机构报告 [4] - 当董事会秘书履职受到妨碍或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迹象时,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为其独立履职提供了坚实保障 [4] 规则核心内容:完善任职管理 - 要求上市公司就拟任职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一定年限财务、会计、审计或者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相关专业资格,不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等作出说明并披露 [5] - 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6] - 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岗位,兼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6] 规则核心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 [6] - 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虚假、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6] - 构建了从内部评价到外部处罚的完整责任链条 [6] - 解聘条件更加严格,如不能履职的时间从三个月缩短至一个月 [6]
首部上市公司董秘监管新规将出台
金融时报·2026-01-08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