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并强化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近百万亿元规模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行业透明度与规范度,推动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1] 监管框架与制度统一 - 新规填补监管空白,首次为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三类产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专门制度,回应了行业标准不一、要求分散的痛点 [2] - 监管原则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旨在提升监管一致性,强化穿透监管,弥补监管盲区 [2] - 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构建“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统一《办法》的原则和要求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以结合产品特点细化规定 [3]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披露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3] 全生命周期披露要求 - 按照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的生命周期,分阶段规范各环节的重点披露内容和时限要求,旨在实现产品“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的“三清”目标 [4] - 全面规范全生命周期披露,旨在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防控因信息失真或误导引发的法律、合规及信任风险 [4] 公募产品“双渠道”披露 - 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要求信息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5] - “双渠道”模式旨在提高信息可得性、降低投资者获取成本、增强透明度与标准化 [6] - 要求不同渠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倒逼资管机构加强内控,建立明确分工、协作机制及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 [6] 业绩比较基准管理 - 原则上禁止产品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7] - 对于存量产品,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7] - 此规定旨在使业绩基准成为稳定可追溯的参考标尺,防止机构通过下调基准掩饰不佳业绩,倒逼机构在新产品设计时科学审慎设定基准 [7] - 新规引导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使业绩比较基准成为衡量机构管理能力的“硬指标”,与机构声誉和长期竞争力挂钩 [8] 行业影响与展望 - 新规通过强制提升透明度,不仅保护投资者,也为专业能力强的资产管理机构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1] - 从长远看,信息披露质量可能成为资管机构的重要标识,推动资管市场向信息更透明、竞争更有序的方向发展 [3] - 新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限制,既约束机构的短期营销行为,也引导行业通过真实投资能力进行竞争 [8]
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更加规范透明
金融时报·2026-01-08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