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校园欺凌告别“内部消化”,公安可直接介入
新浪财经·2026-01-08 17:38

新法核心内容与法律定位 -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明确了行为界定、加大惩戒力度并压实学校责任 [1] - 新法第60条规定,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者,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对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严重欺凌的,建议处分相关责任人 [1] - 此次修法从根本上扭转了治理逻辑,提供了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从校园内部处理到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的质变升级 [1] - 新法属于行政法,直接赋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直接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 [2] - 新法实现了“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三级处置体系的全覆盖,填补了法律空白 [2] 处罚标准与年龄条款变化 - 新法在条件上放宽和明确了行政拘留的适用,在年龄上也放宽了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2] - 从2026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年龄不再是“免责金牌”,新法第23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2] - 对已满14不满16周岁,在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2] - 将校园欺凌中符合治安违法标准的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意味着欺凌者可能直接面临法律制裁 [2] 执法实践面临的挑战与难点 - 新法可操作细节不够完善,需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相对统一的“严重欺凌”认定标准 [2] - 对于精神伤害、网络欺凌等无形伤害,如何建立科学、公认的证据认定标准是执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2] - 需在惩戒与教育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公安机关介入的初衷是保护与矫治,必须在程序中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2] - 从执行角度看,仍面临行为定性难、“过错相抵”误区、证据固定难、学校角色尴尬、矫治措施衔接空档等核心难点 [2] - 定性困难与取证困难是校园欺凌案件面临的典型困境,如何精准区分“欺凌”与“过火打闹”以及界定行为严重程度仍需细则完善 [4] - 语言暴力、关系排挤、网络欺凌等隐蔽性强的行为,取证难仍是突出短板 [4] - 现有法律对“欺凌”的定义过于原则,难以涵盖和量化大量隐性伤害 [4] - 对于未满14周岁和情节未达犯罪/拘留标准的欺凌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强制性的心理干预、国家监护介入和专门矫治的独立法律程序仍是空缺 [6] 网络欺凌的规制与特点 - 新法填补了网络欺凌领域的规制空白,欺凌行为的发生地不仅限于物理空间,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侮辱、恐吓等行为同样适用此法 [7] - 相较传统校园欺凌,网络欺凌的伤害程度和恶劣影响更加深远,会对欺凌者与受害者造成双向伤害 [7] - 对于欺凌者,网络匿名的“去责任感”可能诱导学生放纵恶意,扭曲其道德观念;对于受害者,可能将网络暴力内化为“自我否定”,影响终身人格发展 [7] - 学生心理发育不成熟,对负面信息的辨别和承受能力较弱,网络欺凌可能直接摧毁其自尊,引发长期焦虑、抑郁甚至自我伤害 [7] - 网络欺凌具有隐匿性与扩散性,可通过社交平台、游戏社区等24小时持续进行,且信息难以彻底清除,使受害者无处可逃 [8] - 学校和家长对新兴社交平台缺乏了解,存在监管盲区,网络欺凌常是线下欺凌的延伸,但因隐蔽性,老师往往只能看到线下冲突的表象 [8] - 新法提供了国家强制力的行政制裁手段,能将部分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欺凌行为明确纳入公安机关的直接管辖范围,与侧重于预防、教育和平台责任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结合,使得法律链条更加完整 [8] 案例分析与改进方向 - 案例显示,一次扇耳光并言语威胁的行为,虽单从行为看可能够不上“多次”或“情节恶劣”,但聚焦于“权力不对等”和“损害后果”可推动案件被严肃对待 [5] - 该案例发生在监控盲区,取证主要依赖受害者陈述和目击同学证言,反映出取证困难的问题 [5] - 仅靠单次、事后的介入远远不够,关键在于建立校园异常行为早期识别机制,在易发生欺凌的“盲区”加装监控,并建立便捷、保密的欺凌事件报告渠道,让取证始于第一时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