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
新浪财经·2026-01-09 12: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旨在加深各级法院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1] 彩礼范围的认定与裁判规则 - 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1] - 认定彩礼范围需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 [1] - 在案例一中,因购车款给付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目的,法院认定其具有彩礼性质,并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接收方返还部分金额 [2] 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的区分 - 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2] -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调整 [2] - 在案例二中,一方要求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法院对其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3] 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司法态度 -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判令返还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认定该行为需综合审查结婚登记形式要件以及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 [3] - 在案例四中,双方相识仅3天便登记结婚,接收彩礼后10余天借故离开且拒绝共同生活,法院支持了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3] - 在案例五中,当事人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经线索移送后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4] 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的处理 -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的情况,涉彩礼纠纷可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