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 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未成年人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四款童装商品的商业宣传页面[4] - 照片原为小江从事童模工作时拍摄并发布于社交平台,具有商业价值[4] - 小江的法定代理人(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4]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侵权且当事人诉讼能力偏弱,决定支持起诉[4] - 吴兴区法院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公司需删除侵权内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1500元,判决已生效[8] 法律判决与定性 -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使用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5][7] - 法官明确指出,“不知情”、“素材来自网络”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商家必须事先取得明确授权[8] - 本案是吴兴区首例信息网络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并采用了“法检联合”的支持起诉模式[3] 法律边界与合理使用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5][6]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不经同意即可合理使用肖像的几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等,但商业推广不属于任何合理使用情形[7] - 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均不相符[7] 行业影响与警示 - 本案清晰划定了网络商业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未成年人肖像的法律红线[8] - 当前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隐私权等案件日益多发,呈现“去现场化”、“成本低廉化”特征,发现与追责难度大[8] -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商业活动中使用未成年人形象或信息必须恪守“先授权,后使用”的绝对底线[9] 防护体系构建 - 构建未成年人数字权益综合防护体系需社会协同,三大基石为:监护人的主动监护、商家的伦理自律、平台的有效监管[8] - 监护人需提升“数字看护”意识,审慎管理孩子在网络分享的影像与个人信息,并教导其识别风险[9] - 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商家发布内容的版权合规筛查,并建立畅通的侵权投诉与快速处置机制[9]
警惕未成年人肖像成商家“免费广告”
新浪财经·2026-01-11 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