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监管部门发布《通知》以细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操作细则 旨在进一步降低投资者成本 规范销售市场秩序 保护持有人权益 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1] 基金管理人销售费用收取规则 - 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 自2027年1月1日起不得收取认(申)购费 [1][2] - 对于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继续收取 但需采取“先收后返”模式 即自2027年1月1日后收取的部分 须在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全额返还 [1][2] -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管理基金 同样不得收取认(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 [2] - “先收后返”被明确为基金管理人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唯一模式 [2] 特定基金产品费率标准 - 基金中基金(FOF)将根据其权益资产仓位上限 参照主动偏股型、混合型或债券型基金设置不同的认(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标准 [3] - 同业存单基金、商品基金、公募REITs 参照债券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标准执行 [3] - 指数增强型基金 按照指数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标准执行 [3] - 自2027年1月1日起 对持续持有超过一年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相关费用采用“先收后返”方式 [3] 差异化费率份额整改要求 -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在特定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份额等形式实行差异费率 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1][5] - 对于已设置的差异化费率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须于2027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 措施包括份额合并或调整为相同费率 [1][5] - 此举意味着行业为执行差异化费率而设置的“D类”、“E类”等份额需要整改 “份额合并”首次被明确提出作为解决方案 [5] 其他操作细则与定义明确 - 香港互认基金的费用安排继续执行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和基金法律文件约定 [4] - “销售场所”的定义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线上销售平台 [6] -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通过自身或关联方以会务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销售费用 “关联方”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6] - “已发售基金”包括2025年12月31日(含)前已成立的基金 以及已发布发售公告的基金 [6] -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调整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法律文件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 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应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7] - 自2027年1月1日起 基金销售机构对销售结算资金应按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优先支付给投资者 确有困难的可归入基金资产 [7]
37万亿市场,新消息
中国基金报·2026-01-11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