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出去的藏品不该成为“泼出去的水”
新浪财经·2026-01-12 07:23

文物捐赠的法律性质与实践 - 文物捐赠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附义务的赠与,捐赠协议中会明确受赠博物馆需承担的特定义务,例如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收藏、保管、展览,或为捐赠人后代提供免费参观便利等[4] -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和《文物保护法》第69条,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受赠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5] - 文物捐赠也受《公益事业捐赠法》保护,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受赠人需按协议用途使用财产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5] 博物馆的捐赠接收与管理流程 - 博物馆接收捐赠有一套标准流程,通常包括意向沟通、物品评估、签订协议和物品接收等环节,在评估环节会由专业人员对拟捐赠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真伪进行鉴定[6] - 博物馆对捐赠品设有馆藏标准,剔除不符合要求的物品,特别是伪赝藏品,被认为是博物馆去伪存真的首要工作[7] - 对于有争议或价值较高的捐赠文物,专业鉴定至关重要;若真伪不明,博物馆通常会采取谨慎态度,暂不予入库或展示[9] 受赠文物的权属、定级与认定 - 博物馆取得捐赠文物所有权后不享有绝对处置权,国有博物馆接受的捐赠文物纳入馆藏后即属国有馆藏文物,须遵循《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管理[9] -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1条,博物馆必须对馆藏文物区分等级、设置档案并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文物藏品定级是依法保护和研究的前提[9] - 文物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仅具参考意义,不具有法律认定的效力[11] 馆藏文物的退出与处置机制 - 依据《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时,应按与捐赠人的约定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12] - 若捐赠文物在后续鉴定中被发现为赝品,博物馆应慎重处理,履行妥善保存、审批及公示义务,并按照捐赠合同约定或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处理[12] - 对于虽非真品但是古物的藏品,建议以“传”或“款”认定并妥善收藏;对于价值较低的近代或近年作伪品,则应及时清理[13] 现行捐赠管理规则的疏漏与完善方向 - 有研究指出当前文物捐赠管理规则存在疏漏,包括捐赠人权利规定泛化、伪作认定程序存在缺陷、退出馆藏与处置机制无明确规定以及文物管理配套制度不完善[15] - 具体而言,捐赠人的知情权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查询频率、方式和内容范围的明确;监督权缺乏有效实施机制,捐赠人无法对保管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对博物馆的鉴定或处置决定缺乏明确的申诉渠道和复核程序[15] - 博物馆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数量多且体系凌乱,需要各博物馆在建立管理制度时强化问题意识和法律意识,吸纳其中制度性、规范性较强的内容[15] - 学者建议建立全方位的文物捐赠监督机制,包括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处理捐赠人的查询、监督和建议并及时反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