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恋爱期间消费属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调整
新浪财经·2026-01-12 08:26
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旨在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进行回应,明确将购房款、购车款等以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纳入彩礼性质处理 [1][2] 彩礼范围的界定与裁判规则 - 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2] - 彩礼认定需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目的、时间方式、财物价值及当事人情况,具有地域性特征 [2] -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如日常多次转账、生活开销)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司法不予调整 [3] 典型案例的司法处理 - 在涉及购车款的案例中,法院根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一方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目的给付购车款,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因未登记结婚,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等因素,判决接收方返还部分金额,驳回了其关于款项系赠与的主张 [3] - 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返还日常转账的案例中,法院认定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如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且双方互有转账,驳回了要求全部返还的主张 [3] 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 人民法院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判令索取方返还财物,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4] - 认定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需综合审查结婚登记形式、双方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及过错等事实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