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适航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塑,构建了更为完善、精细且与国际接轨的适航管理体系,旨在保障航空安全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2] 明确适航管理要求与框架 -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覆盖设计、生产、维修、使用全过程的适航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要求 [3] - 行政许可对象范围广泛,包括民用航空产品、其零部件、化学产品、油料以及设计、生产和维修机构 [3] 强化设计机构体系管理 - 新增设计机构许可证书,要求设计机构建立设计保证系统,以压实其主体责任 [4] - 通过体系管理来落实适航要求并确保符合性验证工作质量,旨在提高设计机构能力和适航审定工作效率 [4] 优化权责匹配与机构授权 - 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可根据批准权限为设计小改自行签发合格证明 [5] - 取消适航批准标签这一行政许可,改为由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签发合格证明 [5] - 允许取得许可的设计和生产机构接受局方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服务,以发挥其自身作用并提高自觉适航的积极性 [5] 细化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 - 明确用于执行消防救援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属于民用航空器 [6] - 从“应当”和“可以”两方面规定国籍登记范围,提供一定灵活性 [6] - 规定民用航空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方可申请取得适航证书,确保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管理 [6] 推行科学监管与风险适配 - 体现风险适配型监管导向,为不同类型和风险的航空产品及活动提供差异化监管路径 [7] - 对“尚未取得适航证书”情况下的飞行活动设置“特许飞行证书”制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提供合法飞行通道 [7] - 将“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写入法律,为完善适航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7] - 制度设计平衡了安全监管与创新效率,对已取证国产民用航空产品的持续改进及新研航空器的快速迭代具有重要意义 [7] 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 - 规定国家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从多个方面促进其发展 [8][9] - 明确国家将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以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 [9] - 目标是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绿色、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 [9] 完善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 - 完善适航审定领域的行政处罚,形成从罚款到吊销许可证件的完整法律责任梯度 [10] - 对未经许可从事设计、生产、维修等活动,设定50万至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0] - 对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持证人,设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的处罚 [10] - 对未取得适航证书或超出证书规定范围的飞行,设定20万至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10]
民用航空法系列解读之适航篇
中国民航网·2026-01-12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