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旨在为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并与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共同构建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 [1] - 修订旨在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在确保生态保护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务功能,并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 [1] - 自然保护区面临长期资金缺乏难题,需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和绿色金融工具引入社会资本,以改变过度依赖财政投入的局面 [2][6][7] 政策法规体系构建 - 中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体系 [3] - 《国家公园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随后通过,两者共同搭建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 [1][3] - 《条例》在体系定位上是《国家公园法》的下位法,不得与其相抵触,自然保护区可根据生态价值提升为国家公园 [4] - 《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与国家公园法的分区模式完全一致,实现管控统一 [4] 管理理念与措施升级 - 修订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4] - 《条例》强化核心保护区“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原则,首次将生态保护置于绝对优先位置 [5] - 整体保护旨在打破行政边界与要素分割,保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连通性 [5] - 系统修复采用一体化修复技术,综合治理则统筹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元目标 [5] - 《条例》严禁围填海、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破坏性开发,引导生态友好型产业发展 [5] 发展模式与公共服务拓展 - 在确保生态保护前提下,允许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以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价值 [6] - “特许经营+社区共建”模式被视作解决保护与发展矛盾最有效的路径之一,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引入专业企业,并设计利益联结机制要求企业雇佣当地居民或采购社区产品 [6] - “生态产品价值交易”模式通过权益交易实现生态资源价值,如碳汇交易和水权交易 [6] - “两山合作社”资源整合模式通过平台公司集中收储周边分散的自然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租给市场主体经营,使农户获得租金、分红和务工收入 [7] 资金挑战与绿色金融创新 - 资金缺乏是自然保护地长期存在的难题,目前国家公园建设主要依赖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与范围和力度不足 [7] - 需要建立“财政+金融”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利用财政资金作为担保基金,通过贴息、绿色担保、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降低社会资本风险 [7] - 建议设立自然保护地绿色发展基金,由政府出资引导,吸引保险资金、产业基金等长期资本进入 [7] - 需创新基于“生态资产”的金融产品,以解决传统信贷依赖固定资产抵押而保护区资产多为生态资源的问题 [8] - 中国人民银行已牵头制定《生物多样性金融目录(试用稿)》,金融机构可据此探索生态权益抵质押融资,如将特许经营权、林业碳汇收益权等转化为合格抵质押品 [9] - 可推广绿色债券(如生物多样性保护债券)和绿色保险(如野生动物致害责任险)以丰富融资工具箱 [9] - 金融机构介入必须守住“不破坏生物多样性”底线,可通过构建“生物多样性重点区域图”进行活动识别与风险规避 [9] - 建议建立“白名单”式项目库机制,以解决金融资本因信息不对称难以识别优质项目的问题 [9]
国常会:2600多处自然保护区有法可依,与国家公园法衔接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1-12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