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与会议核心 - 中国证监会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央行等高级别部委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工作推进会 被视为新年“首会” 凸显问题严重性与监管重视程度 [1] 财务造假问题的严重性与危害 - 财务造假被视为资本市场“毒瘤” 呈现泛滥之势 严重危害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 直接侵害投资者权益并冲击市场信心 与市场长期萎靡不振有关联 [1] - 2024年以来 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 相对于5000余家上市公司 占比约为3% 绝对数量与相对比例均不低 且尚未被查处的造假行为可能大量存在 [1] 财务造假的主要特征 - 造假发生时间前移 从挂牌多年后造假演变为上市当年即开始造假的情况已不少见 [2] - 造假时间跨度变长 从单一年度造假发展到有企业连续四五年实施财务造假 [2] - 造假金额越来越大 从早期数百万元发展到动辄上亿元甚至数百亿元 不断刷新纪录 [2] - 造假动机日趋多样 包括规避退市、完成业绩任务、满足融资需求、维持股价稳定等 [2] 现有监管措施与处罚力度 - 监管部门在“监管从严”理念下持续加大处罚力度 以159起案件为例 罚没金额高达81亿元 [2] - 对43起案件中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 -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12件 [2] - 对18家严重造假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2] 当前惩防体系的不足与建议 - 财务造假“前仆后继” 侧面反映违规成本依然偏低 现有处罚力度仍显不足 [3] - 建议树立“造假即退市”监管理念 一经查实立即启动强制退市 当前《股票上市规则》对财务造假退市设置门槛偏高 客观上纵容了造假行为 [3] - 建议所有财务造假案件原则上均应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 并由中证投服中心牵头组织 遵循“明示反对、默示同意”原则 以惠及更多投资者并抬高违法成本 [3] - 建议投资者损失必须实现全额赔偿 改变以往无法实现受损投资者“全覆盖”和损失“全覆盖”的局面 [3] - 建议所有参与造假的主体及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括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及配合造假的第三方 对于作为主谋的大股东等 若上市公司无法赔偿 可依法冻结并拍卖其股份以赔偿投资者 [4]
从四方面完善制度严惩财务造假公司
国际金融报·2026-01-12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