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仲裁结果 - 原告海口某幼儿园与被告小花老师于2023年2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23年5月1日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6年2月11日 [1] - 劳动合同约定幼儿园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员工未书面异议视为同意 [1] - 2023年8月7日,幼儿园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小花调至分园,并追溯至7月21日执行,小花未明确同意也未到新岗位工作 [1] - 幼儿园后续多次通过微信发送《复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小花以“复岗职位、班级、工资未明确”为由提出疑问但未获回复 [1] - 2023年9月2日,幼儿园以小花“连续旷工”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于9月6日通过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1] - 小花于2023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及欠薪 [1] - 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2月7日至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需支付经济补偿3809.6元及8月1日至7日工资689.66元 [1] - 幼儿园不服仲裁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单方调岗未进行充分协商,且未明确关键信息,小花拒绝返岗是对调岗的拒绝 [2] - 法院认定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 [2] - 小花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809.6元,幼儿园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 - 龙华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2月7日至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809.6元及2023年8月1日至7日工资689.66元 [2] - 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一幼儿园因调岗纠纷状告老师败诉
新浪财经·2026-01-13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