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强化医保基金运行监测 化解收支错配风险
上海证券报·2026-01-13 02:35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旨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 加强基金管理 以适应医保体系改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带来的新变化 为制度改革提供可比、有效的会计信息支撑 [1]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核算 - 《补充规定》统一和规范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 有利于真实反映各地区基金运行情况 为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信息支持 [1] - 长护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通过“暂收款”科目处理 统一按《补充规定》执行 无需经过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 [2] 城乡居民医保保费核算调整 - 现行制度下城乡居民医保保费计入缴费当年收入而支出计入实际年度 导致收支年度不匹配 [2] - 《补充规定》调整核算要求 经备案同意的经办机构 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在收到时计入“暂收款” 在对应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确认收入 以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早发现运行风险 [1][2] 大病保险资金会计处理 - 《补充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和医保机构自行经办两种模式下的大病保险资金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2] -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下 经办机构需设置“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 对保费划转、风险赔付、盈余返还等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2] 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核算 - 为破解医药企业回款难问题 国家医保局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3] - 《补充规定》要求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处理 待保费结算后再确认支出 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保障情况 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结算管理 [3] 经办机构执行要求 - 经办机构需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 确保模块设置满足《补充规定》要求 [3] - 经办机构需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账务调整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需准确梳理业务数据 按规定步骤做好保费收入的新旧衔接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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