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至案发超7亿元未归还,郑建华一审被判死缓
案件判决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 - 判决罪名包括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 涉案犯罪事实与金额 - 2003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 [1] - 2007年至2008年间,郑建华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人民币215万元 [1] - 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尚有人民币7亿余元未归还 [1] - 2015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 法院量刑考量 - 法院认定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2] - 法院认定郑建华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 - 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其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 [2] - 鉴于郑建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