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核心是对利润表进行结构化优化并引入新的披露要求,未改变会计确认和计量[2] - 修订秉持“国际趋同、中国特色、综合施策”原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结合中国实务,是会计准则持续优化、对接国际规则的重要举措[2][13] - 预期准则将自2027年1月1日起分步施行,首次执行需追溯调整比较期财务报表[14] 利润表结构优化 - 将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便于识别利润来源[3] - 要求新增“经营利润”和“经营及投资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两个合计项目,作为分析财务业绩的基准[3] - 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如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的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体现主营业务特点[3][7] - 利润表至少应列示“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总额”、“持续经营净利润”、“净利润”及“综合收益总额”[7] - 将持续经营损益与终止经营损益分开列示,利润表的一至五小计项仅反映持续经营的损益[7] 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 - 规定若企业在财务报表外正式公开资料中使用了非准则要求的损益类合计项目来评价财务业绩,则需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4][9] - 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畴,旨在提供更透明的信息[4] 财务报表列报原则 - 明确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分解列报,且归集方式不应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可理解性降低[5][10] - 完善“重要性”定义,新增“模糊处理”条件,指因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6][11] 特定业务活动与会计政策选择 -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于与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7] - 若企业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且不以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为主业,则:①无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可选择分类为投资或经营;②无关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可选择分类为筹资或经营;且①和②的选择需保持一致[7] - 若企业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且以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为主业,则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益分类为经营,无关纯筹资交易负债损益可选择分类为筹资或经营[8] -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从企业集团合并层面判断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集团层面的判断可能与单一主体不同[8] 其他修订内容与实施安排 - 引入“基本财务报表”概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是对其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补充[6] - 建议将投资类别下的“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利息收入”项目并入“投资收益”项目[12] - 提供了配套利润表格式,包括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含保险公司)以及合并利润表格式和列报方法[12] - 修订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反馈意见截止日为2026年2月9日[14] - 拟自2027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实施,后逐步扩大范围[14]
【会计通讯特刊】财政部发布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搜狐财经·2026-01-13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