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
新浪财经·2026-01-14 03:51

法规修改核心内容 -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于1月12日审议通过决定 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 删除了原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1] - 被删除的原条款对参选资格设定了多项条件 包括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如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本人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等 [1] 修改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 经审查认为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 其参选资格应以业主身份为基础 [1] - 原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业主基于物权产生的共同管理权不当挂钩 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 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也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 [1]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中已明确指出 类似限制性规定应予以纠正 [2] 修改的意义与影响 - 删除限制性规定是对业主合法物权的回归与保障 [2] -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不应成为限制其作为业主权利的事由 [2] - 此举保障了业主依法平等参与小区公共管理的权利 有助于提升业主自治的广泛性与代表性 促进基层社区治理健康发展 [2] - 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将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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