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与新挑战 - 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 [1] - 当前需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 [1] 新型与隐性腐败的特征 - 腐败行为日趋隐蔽,手段不断翻新升级,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点,发现、甄别和查处的难度明显增加 [2] - 与传统腐败形式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模糊性 [2] - 腐败隐蔽性增强:行为主体隐匿,多通过特定关系人、“影子公司”代持代管、出面操作,形成“行权”与“获利”的隔离带,常规资产核查难以发现异常 [2] - 腐败手段方式创新:腐败行为往往与合法经济活动、市场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等深度交织,通过投资入股、高息放贷、挂名领薪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 [2] - 涉金融、资本市场等领域的腐败案件,需透过复杂交易结构,揭开遮盖在腐败行为上的“市场化”“民事化”“合法化”伪装 [2] - 时间跨度拉长:“期权腐败”“延迟兑现”等模式切断即时利益关联,线索发现具有滞后性 [2] 应对策略与治理方法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变异速度快、表现形式多,存在发现、取证和定性的难题 [3] - 需善于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反腐败工作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事中监控转变,解决基层“发现滞后”的问题 [3] - 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问题提供了全面、具体、可操作的取证指导 [3]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利益链条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打破了“属地管理、分部门负责”的传统责任边界,导致协作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3] - 需着力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司法机关法律责任,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 [3] - 需进一步加强嵌入式监督、穿透式检视、立体式研判,推动会用善用大数据开展问题摸排、案情分析、战术推演,探索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方法 [3] 治理要求与长期目标 - 腐败问题“新”和“隐”是相对的,有的刚出现时是新型的、隐性的,治理后就逐渐变成旧式的、显性的,还有更新型、更隐性的腐败问题出现 [4] - 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及时发现是前提,解决“找得到”的问题;准确识别是核心,解决“辨得清”的问题;有效治理是目标,解决“管得住”的问题 [4] - 需在实践中持续增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辨识能力、证据收集的规范能力、证据链构建的系统能力等 [4] - 着重从主体身份、职权行使、利益输送、因果关系等方面明确取证思路、取证重点,推动专业素养实现质的提升 [4] - 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影子股东”“非直接利益交换”“白手套”等腐败行为的取证和认定要求,为党员干部划出“不可触碰的红线” [4] - 向各类腐败行为释放“露头就打、伸手必捉”的强大震慑,有利于持续增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综合功效 [4] - “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越是要保持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 [5] - 需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全面提升案件查办质效,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5]
学习时报文章:在提高反腐败穿透力上下更大功夫
新浪财经·2026-01-14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