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核心争议与司法观点 - 重疾险产品宣传的“确诊即赔”承诺与消费者实际理赔体验存在差距 拒赔原因常隐藏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或对疾病的“二次限定”条件中[1] - 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理赔纠纷案例 一名4岁被保险人被确诊肝豆状核变性后遭保险公司拒赔 拒赔理由为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角膜色素环阳性及肝脏活检条件[1] -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金及相应利息[1] 具体案例判决依据分析 - 法院认为疾病严重程度应符合公众普遍认知 肝豆状核变性如不治疗可能导致严重损害且病死率高于一般人群 已具备重大疾病的严重性 属于合同保障范围[2] - 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在确诊疾病基础上增设如“出现角膜色素环”等条件 实质是对赔付范围的再次限缩 属于免责条款 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 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2] - 法院指出诊断方式不应作为疾病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对重大疾病的确诊方式应符合疾病诊断标准的最新发展 合同要求以有创检查作为理赔条件不合理[2] 行业普遍问题与“二次限定”条款 - 许多消费者在重疾险理赔中遇到过类似问题 即保险公司通过疾病定义附加与诊断方式相关的限制条件 即“二次限定”条款[3] - 除了肝脏活检 诸如“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需肌肉活检”等将特定诊断方式与理赔绑定的条款在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均有出现[3] - 法院指出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应聚焦于疾病是否严重影响到健康与生活 只要诊断方式符合通行医学标准即可 保险公司不应利用格式条款将特定甚至可能过时的检查方法设定为理赔的唯一路径[3] 对行业参与各方的建议 -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严格合规经营 严格规范销售全流程 全面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发挥风险保障最大效能[3] - 建议保险行业协会要重视自律管理 牵头更新示范条款 发挥行业自律惩戒职能 激发合规展业内生动力[3] - 建议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从正规渠道购买保险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3] - 建议监管与司法部门更应联动作为 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 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上深入合作 发挥行业治理最强合力[3]
“确诊即赔”被拒 重疾险“二次限定”条款引争议
金融时报·2026-01-14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