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财经·2026-01-14 19:12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 该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1] - 政策明确了合作区深圳园区的海关监管区域划分 与香港之间为“一线” 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 [1] 税收优惠政策细则 - 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税收 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惠主体包括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事科研的事业单位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缴进口税收 但若因企业破产或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 则允许免于补缴 [1]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 需补缴进口税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