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非法集资、“坑老”低价游等乱象
新浪财经·2026-01-14 19:25

文章核心观点 - 民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通过推进品牌建设、优化供需对接、支持科技赋能、优化发展环境及加大要素扶持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激发各类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投资创业环境,促进银发经济发展,以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2] 推进品牌化建设 - 加强品牌塑造,支持连锁化养老服务经营主体设置特色标识牌匾以提升品牌认知度,鼓励省级民政部门规范主体名称及标牌以增强品牌辨识度 [3] - 引导品牌商标注册,鼓励各类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并申请注册商标,支持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连锁化主体依法用好驰名商标制度以加强保护 [3] - 加强知名品牌推介,结合“敬老文明号”创建、优质服务创建、“领跑者”企业建设等活动推介优质主体品牌,择优将养老服务品牌纳入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打造示范性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 [3] 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化供需对接 - 优化养老服务和适老化产品供给,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扩围升级,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运营进入社区整合资源,鼓励家政企业发展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 [4] - 支持培育专业化陪诊助医机构规范开展陪同诊治服务,鼓励移动助浴车进社区提供上门助浴服务,围绕智能康复辅具、生活护理等类别推广养老消费“时尚潮品” [4] - 鼓励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化妆品,研发加工低糖、高蛋白、易咀嚼等适老食品,引导服装服饰企业开设老年产品线并加强适老设计,研究应用具有安全防护、蓄热保暖、定位等特定功能的服装服饰,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换新 [4] - 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平台开辟养老专区以拓展供需对接、服务示范、资源链接等功能,用好现有博览会、展销会增设银发经济展区促进上下游企业、平台商、服务商、用户多元对接 [5] - 鼓励电商平台、大型商超举办主题购物节,设计老年版专用界面,支持设立银发消费专区以便利线上线下消费 [5] 大力支持科技赋能养老服务 - 鼓励养老科技攻关及产品研发,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数智化升级,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北斗技术运用于老年人健康监测、安全报警及个性化定制服务 [7] - 鼓励养老服务机器人产业发展,针对日常护理、情感陪护及社会支持等需求,促进机器人技术、医疗康复、智能家居等跨产业协同与技术融合,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养老支持 [7] - 加快推动具身智能技术、新兴材料技术、基因技术、康复辅具等产品研发,积极探索脑机接口、外骨骼机器人、肌肉外甲等技术,为身体功能退化的老年人提供科技支撑 [7] - 支持产品技术应用验证,支持智能养老设备、康复护理机器人等开发企业嵌入养老服务机构更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服务共享、设备租赁、试点试用等方式增强老年用户体验并加快产品适老化转型和技术迭代 [7] - 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智能养老产品开发企业合作,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体等开辟智能养老用品展示、体验专区,让更多老年人接触适老科技 [7] 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要加快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并优化支持政策,在养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中不得设置损害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款,禁止通过隐性条款限制异地养老机构落地 [8] - 建设标准认证体系,加快制定老年用品、养老服务等国家标准,建立银发产品、服务相关认证制度,鼓励认证机构依据标准和适老化需求开展自愿性认证,引导用户方采购获认证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获证信息跟踪、责任追溯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以推动形成“盲选”“优选”市场机制,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监测和效果评估 [8] - 保护老年人权益,通过“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敬老月”活动等广泛开展老年反诈防骗教育,规范养老服务中介服务,严厉打击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的“欺老”行为,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旅游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市场乱象,依法依规对违法侵权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8] - 维护经营主体权益,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机构行政检查方式以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并规范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严肃处理乱收费、乱检查、乱执法、乱罚款问题,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合理定价,通过多渠道投放公益宣传片及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宣传报道 [9] 加大要素扶持力度 -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政务热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状况、养老服务设施分布及利用情况、现行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等,并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指导服务,建立行业培育孵化机制鼓励主体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 [10] - 优化证照办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实现登记信息及时更新与共享,鼓励地方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证照跨区域“一网通办”,探索实行养老服务领域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 [10] - 支持稳定运营,加强土地供给,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程度优先保障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对于承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的市场主体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承接期限,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可适当延长承接期限 [10] -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并通过对机构实行“一床一码”动态监管等举措助力政策精准落实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