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制定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1] - 政策旨在降低深港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两地科技创新合作与产业发展,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2] 海关监管区域划分 - 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定义为“一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定义为“二线” [1][3] “一线”进口税收政策 - 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3] - 享惠主体包括: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3] - 免税科研货物范围有具体清单,但国家禁止进口、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 [3] - 享惠主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列入“白名单”,报三部委备案 [4] - 享惠主体可自愿放弃免税资格并缴纳进口税收,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免税进口 [4] 货物监管与补税规定 - 对免税进口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进行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4] - 免税进口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等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执行 [4]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需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 [1][4] -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缴进口税收 [1][5] - 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将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可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1][5] 特殊货物管理措施 -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等四类特殊措施的货物,进口时执行免税政策但需按国家规定执行相关措施,进入内地或区域内流通时需补税并执行相关措施 [6] - 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若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需征收出口关税 [6] 政策执行与监管 - 深圳市人民政府需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认定、科研活动认定及违规处理等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 [7] - 违反规定偷逃税款构成走私或违规的,将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7] - 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及税务部门需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8] - 三部委会同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和监管条件对免税科研货物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9] 政策适用范围与生效 -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10] - 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按已有现行规定执行 [11]
三部门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
新浪财经·2026-01-14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