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强制报告制度核心逻辑
新浪财经·2026-01-15 05:48

文章核心观点 - 强制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对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全面综合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 - 强制报告是一项针对特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非义务主体虽无强制责任但被鼓励参与保护 [1] - 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能承担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推动制度落实需要义务主体积极履行,也鼓励非义务主体通过报告、救助等方式参与 [1] - 强制报告作为法定义务与见义勇为作为道德表彰性质不同,但在个案中可以同步认定,对相关行为的同步认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1] 制度意义与法律依据 -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制度后被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 [1] - 制度旨在促使相关主体及时报告在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及面临危险的情形,以更好地促进对未成年人的依法保护 [1] - 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关爱,是未成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义务主体界定 - 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 - 《意见》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1] - 此项义务针对特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并非针对一般社会公众或普通成年公民 [1] - 对于社会公众,法律鼓励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参与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1] 法律责任与制度落实 -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1]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1] - 推动制度落地,义务主体必须积极履行报告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 - 非义务主体虽无法律强制责任,但基于立法精神和道德责任,被鼓励采取主动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进行临时救助、提供线索和证据等方式参与保护 [1] 义务与见义勇为的认定 - 强制报告是一种法定义务,见义勇为则体现了对高尚道德行为的肯定与表彰,两者性质不同 [1] - 在具体个案中,存在行为主体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之外又积极实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行为的情形,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评价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1] - 对网约车司机苗师傅的行为同步认定为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和见义勇为,既是对公民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肯定,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弘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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