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北京商报·2026-01-15 14:25

政策发布与生效时间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于1月15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1] - 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1] 信息公开的主体与渠道 - 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信息公开主体,并负责监督受托人履行义务[1] - 规定受托人必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当存在多个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者履行义务,并需在信托文件中明确[1] - 要求所有信息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需与平台信息保持一致[1]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 细化了慈善信托在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各环节中,民政部门和受托人需公开的信息内容与时限[2] - 要求受托人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及关联交易情况[2] - 明确民政部门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公开监管信息,旨在构建程序衔接、内容互补的完整信息公开体系,便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运行状况[2] 监管与监督机制 -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鼓励公众和媒体予以曝光[2] - 明确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与处罚措施[2] - 旨在通过多元监督机制加强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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