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因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被罚330万元
公司处罚与违规事实 - 江苏阳光因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后续进展 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1] - 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陆宇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 总经理兼董事高青化罚款30万元 财务总监潘新雷罚款30万元 董事会秘书杨之豪罚款20万元 公司及高管合计罚款330万元 [1] - 违规事项涉及2023年4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一项关联交易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 交易总额17044.23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7% [1] 关联交易具体过程与违约 - 2023年5月18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于当日与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 约定公司3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17044.23万元 控股股东在收款后180日内配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1] -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支付1.3亿元转让款 5月22日分两笔支付1300万元和2700万元 合计支付1.7亿元转让款 [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阳光集团既未配合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也未归还1.7亿元转让款 该笔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阳光集团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2] 监管认定与公司状态 - 江苏证监局认定 该关联交易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后续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办理及资金未归还属于重大事件进展 公司均未及时披露 [2] - 江苏阳光已于2024年7月10日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而被摘牌终止上市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