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旨在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制度包容性、灵活性和便捷性,持续推动扩大覆盖范围[2] - 政策是自2018年《企业年金办法》实施以来的一次关键性改革,通过“扩面+简化”驱动,让第二支柱更可及、更易建、更易管[2] - 政策在推动基金安全规范运营方面提出新要求,明确完善长周期考核机制,防范风险,实现保值增值[2] 企业年金制度现状 -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4年建立以来,政策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3] - 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有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初步显现补充养老功能[3] - 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发算起,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已走过21年历程,年均收益率超过6%[10] 扩大覆盖范围的具体措施 - 明确各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主体更加多元,打破了“只有企业才能建”的认知边界[4] - 政策将社会组织、民办机构和各类新型用工主体纳入制度覆盖视野,拓展了第二支柱年金制度的目标范围[4] - 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试点,重点探索加入方式、管理模式、组织机制等[8] 简化建立程序的具体措施 - 针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简化建立程序”方面给出更具包容性的制度安排,民主协商方式更加灵活[4] - 用人单位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未建立的,方案可以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5] - 这一调整解决了大量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没有职代会就无法启动年金”的现实难题,降低了年金建立的启动门槛[6] - 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积极推进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创新,丰富供给类型[6] - 推动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6] 灵活的缴费机制 - 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纳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7] - 用人单位可灵活选择缴费比例,经济负担能力强的可按较高比例缴纳,如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4%;负担能力有限的可以较低比例起步,如单位缴费2%、职工缴费1%[7] - 用人单位持续缴费不足时,可以降低缴费标准或者中止缴费,因中止缴费需要补缴的,可以按相关规定补缴[7] - 通过“能交就交,交不起就停”的灵活机制,打消企业在长期成本方面的顾虑[8] 投资运营与长周期考核 - 企业年金目前有12家法人受托机构、10家托管人、18家账户管理人以及22家投资管理人,四个角色相互配合制约确保基金安全与收益[10] - 《意见》提出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引导管理机构强化合规意识,完善长周期考核机制,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基金安全规范投资运营[10] - 人社部近期首次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近三年累计收益率”数据,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为7.46%,取代了以往主要披露“当期”收益率的做法[10] - 这一调整标志着企业年金投资业绩披露体系向中长期维度的重要转型,有利于从长周期考察投资绩效,发挥“长钱长投”的优势[11]
企业年金扩围至所有用人单位,建立程序大简化
第一财经资讯·2026-01-15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