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3800多万主播权益,直播行业竞业协议亟待规范
新浪财经·2026-01-16 02:26

行业规模与现状 -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职业主播规模达3880万,同比增长1.5倍 [1] 竞业协议签订与核心内容 - 主播与MCN机构常签订《达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机构多通过竞业协议进行约束 [1] - 竞业协议需明确核心内容,包括主播账号归属、粉丝统计范围等,避免模糊表述 [3] - 协议中的关键指标如粉丝数、销售额应可量化,以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3] 竞业协议条款的司法认定 - 在条款文义存在歧义时,法院会结合词句通常含义、条款目的、账号归属及使用主体等因素进行解释 [3] - 个人专用账号更符合“主播达人号”的通常理解,共用账号与个人账号粉丝简单相加可能导致统计失真,不被法院支持 [2][3] - 劳动者询问竞业补偿计算方式但后续退回补偿金的行为,被认定为拒绝履行竞业义务,双方未达成新的合意 [3] 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与商业秘密界定 - 竞业限制主体需实际知悉并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销售数据、客户偏好、大促安排等经保密措施且能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 [4] - 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主播的个人特质,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5] - 对于未接触商业秘密的主播,即便设置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也可请求确认该条款不生效 [5] 违约金与利益平衡 - 竞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应合理,需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避免过度加重劳动者责任 [4] - 法院在审判中会结合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违约情节、收入水平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例如将约定为补偿总额两倍的违约金调整为等额 [4] - 竞业限制的规范本质是精确的利益衡量,需将笼统法律规定转化为与具体岗位、秘密、损失相匹配的约定,以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择业自由 [5] 协议设计的实践建议 - 应根据主播实际接触商业秘密的情况,有区分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5] - 设置竞业限制启动条件应以商业秘密相关指标为准,避免条件过于宽泛而失效 [5] - 应根据主播具体情况合理设定竞争行为范围,避免“一刀切”不当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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