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文章核心观点 - 欢瑞世纪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青宥仟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持有的全部22,935,821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2.3381%)将被司法强制执行,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3][7][9] 股东持股与历史变动情况 - 截至公告日,股东青宥仟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35,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81% [3][4] - 青宥仟和与北京弘道晋商投资中心等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2,078,267股,占总股本的7.3476% [3] - 青宥仟和曾于2017年1月19日将其持有的22,935,821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4.76%)质押给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 [4] - 该部分股份于2022年6月6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4] - 2023年期间,青宥仟和通过减持累计卖出公司股份28,305,665股 [4][5] - 2025年至2026年初,青宥仟和的一致行动人青宥瑞禾已被累计强制执行22,935,779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2.34%),执行后其持股降至0股 [6] 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具体安排 - 执行原因:因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青宥仟和等主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 [7] - 执行股份:共计22,935,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81% [3][9] - 股份来源:22,935,779股为2016年重组上市时募集配套资金增发的股份,42股为重组前协议受让的股份 [7] - 执行方式:将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其中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8] - 执行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开始 [3][11] - 执行价格: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10] 对公司的影响与相关说明 - 青宥仟和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14] - 本次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股东青宥仟和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12] - 本次被执行的股份此前已被质押,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被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