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观察报·2026-01-16 18:11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1]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1]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 -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 - 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1] 政策适用与管理要求 -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地方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管理 [1] - 纳税人享受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公租房管理相关材料等备查 [2] 政策执行期限 - 本公告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