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如何回收利用,七部门发布新规
第一财经·2026-01-16 18:50

行业背景与政策驱动 - 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7.9% [1] - 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 [2] - 行业即将进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预计到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公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 [1] 《管理办法》核心思路与适用范围 - 《管理办法》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以打通管理堵点卡点 [3] -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 [7] - 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的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7] 关键管理要求:生产与回收责任 - 动力电池企业需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14] - 动力电池企业需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对电池进行编码,并在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14] - 动力电池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销售区域内自行或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 [14] -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建设、设施及作业需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15] - 企业需在官方网站或应用程序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及回收提示信息 [15] - 动力电池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接收由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由其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15] 关键管理要求:“车电一体报废”与综合利用 - 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制度,明确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带有动力电池,否则认定为车辆缺失(换电车型等情况除外) [3] - 为消除认识误区,管理办法中不再采用“梯次利用”概念,明确禁止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律禁止的领域 [4]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18] - 综合利用企业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规定,并依法办理项目投资核准或备案、完成环评、建设环保安全设施、取得排污许可或登记 [17] 信息管理与溯源要求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12] -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3] - 有关企业需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各类信息,例如生产销售、换电运营、维修更换、回收及综合利用等环节的入库、出库信息,时限多为15日或30日内 [20][21][22][24][25][26] - 报送信息时需检查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6] 标准化建设与监管措施 -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筹建“全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统筹规划标准体系并尽快出台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4][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个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措施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28][29] - 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 [30] 法律责任与罚则 - 生产者责任:如设计使用禁用有毒有害物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未按要求编码标识或提供拆解技术信息,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 [31] - 回收责任: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不履行回收责任,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31] - 综合利用责任:未依法办理项目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涉及环保违规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涉事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行业规范条件,已列入的依法撤销 [32] - 信息报送责任:相关企业未按要求报送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或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32][33] - 其他责任: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有关部门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