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布与生效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1][30] - 同时废止《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30] 法规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制定[3] 适用对象与措施定义 -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4] -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4] -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4] -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4]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指使或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4] - 采取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4] 名单管理与执行机制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并互相配合[7]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8] -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9] - 名单所列对象可向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以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11][12] 金融机构核心义务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13] - 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14] - 名单发布或调整时,金融机构应根据名单对所有客户进行核查[15] - 建立业务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客户信息变化时,金融机构应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16] - 金融机构应根据名单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核查[17] - 金融机构应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18] - 核查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范围,金融机构应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18] - 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时,若资金资产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且无法分割,应一并采取措施[19] -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须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20] - 对恐怖活动名单对象采取措施,还须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书面报告[21] 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24]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内控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处罚[26]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反洗钱法》第五十四条处罚;若致使犯罪所得收益得以掩饰、隐瞒或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依《反洗钱法》第五十五条处罚[26] - 对金融机构处罚时,还可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反洗钱法》第五十六条处罚[26]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由其主管部门依《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处罚[27] -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反洗钱法》第五十九条处罚[28] 重要定义与范围 - 本办法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29] - 要求立即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包括:名单对象所有或控制的所有资金资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其代理人、受指使组织和人员的资金资产[27] - 资金资产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如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具体涵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经济资源及电子数字凭证等[28]
央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新浪财经·2026-01-16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