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核心内容 - 新疆伊犁州政府公布中核汇能新疆伊犁100万千瓦风电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两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两起事故均涉及瞒报行为 [1] “10·2”风机吊装亡人事故 - 事故发生于2024年10月2日20时许 地点为项目一标段(新源县加吾尔山) 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75.099万元 [2] - 事故直接原因为分包单位宁夏鑫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单位关于“十一期间禁止施工”的通知 未经审批擅自安排人员违规作业 施工过程中塔身因风速变化产生涡激共振 导致一名作业人员坠落身亡 另一名在检修平台遭受撞击身亡 [3] - 事故发生后 总包方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某在接到上报后未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报告 刻意隐瞒事故 [3] - 事故被认定为一起分包方违反停工指令擅自施工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 [3] “11·28”车辆伤害事故 - 事故发生于2024年11月28日16时许 地点为项目所在地(新源县加吾尔山)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31.638万元 [5] - 事故直接原因为装载机驾驶员李某某未按操作规程检查周边安全状况 启动装载机行驶约三四米后碾压了正在车下休息的张某某 导致其当场死亡 [5] - 事故发生后 项目建设单位中核汇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政府及上级单位报告 导致事故被瞒报 后于2025年4月30日经电话举报被核实 [5] - 事故被认定为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驾驶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5] 事故责任与处理 - 事故调查报告对两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5] - 瞒报事故行为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 瞒报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事故发生后需立即如实报告 不得隐瞒 [6]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7]
新疆伊犁公布两起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新浪财经·2026-01-16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