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证券日报·2026-01-17 07:1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1]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配套建设项目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配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比例免征 [1]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 - 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1] - 企事业单位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 - 企事业单位等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3]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需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3] 政策适用范围与管理要求 - 享受优惠的公租房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并按规定管理 [3]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纳入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