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是一个非常恶劣的示范
南方都市报·2026-01-18 00:48

案件核心事实与司法判决 - 山西省朔州市政府因与某公司协商换地但未兑现承诺而被起诉 案件审理已拉扯20多年[1] - 法院判决明确 政府作为具有公信力的行政主体 应补偿承诺的地块及造成的损失[1] - 朔州市政府在一审尚未开庭时 已将曾承诺置换的地块卖掉[1] - 朔州市政府接连败诉却拒绝执行判决 被法院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2] 法院执行措施与法律依据 - 忻州中院向朔州市政府发送预处罚通知书 明示若拒不执行将对市长吴秀玲处以每日50元人民币的罚款 并将市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 - 根据《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可对负责人罚款 向监察机关和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对主管及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2] - 朔州市政府回函“警告”法院 称执行决定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 事件反映的治理与营商环境问题 - 政府历经数任市长却未履行承诺 暴露出当地法治环境堪忧[1][2] - 政府部门不守法守信 无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是对营商环境的直接败坏[2][3] - 司法守正并硬撼拒绝执行判决的地方政府 是在守护法治底线和维护营商环境[2][3]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 官员对到任前已存在的职责内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并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将给予党纪处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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