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观点 -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将员工在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核心依据是接送孩子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 且未改变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性质[1][2][3] 案件事实与过程 - 员工陈某于2024年10月8日6时38分许 在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创伤性脾破裂等多处伤害 交警认定对方司机杨某承担全部责任 陈某无责[1] - 陈某于2024年10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人社局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理由是送孩子上学的路线与从家到单位的路线方向相反 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1] - 陈某不服人社局决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1] - 公司与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认为陈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南辕北辙 增加了通勤风险 不应认定为合理路线[2]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认为陈某事发时处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活动的上班途中[2][3] 法律依据与判决理由 - 法院判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2]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需考虑三个要素:目的要素(以上下班为目的)、时间要素(上下班时间合理)、空间要素(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合理)[2] -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3] - 本案中 虽然送孩子路线与直接上班路线方向相反 但属于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 因此事故应被认定为发生在上班途中[2] - 律师指出 工伤认定需满足在工作时间或合理上下班时间、在工作场所或合理路线上、且本人无主要责任等核心要件[3]
女子上班先送娃路上被撞,因送娃与上班路线为反方向,人社局称不算工伤,法院:送娃上学是生活必需,需重新认定
新浪财经·2026-01-18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