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被告王某因在微信群内多次发表辱骂 诽谤言论 被判在涉案群内公开道歉[1] 案情回顾 -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吉林市某工厂同事 退休后同在26人的退休同事微信群内[2] - 自2022年起 王某因琐事对赵某不满 多次在群外散布关于赵某妻子的谣言[2] - 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 王某在微信群内持续发布带有侮辱性词汇的言论 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 内容涉及捏造私生活混乱 贬低人格尊严等 引发群友猜测[2] - 赵某多次劝阻无效后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在微信群内道歉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2] - 被告王某辩称相关言论未指名道姓 且系因赵某先动手打人引发 否认侵权[2] 法院审理与判决 - 法院审理查明 涉案微信群成员均为原同事 王某公开发布的词汇结合上下文及双方矛盾明显指向赵某 其言论包含大量侮辱性 诽谤性内容 已超出正常言论范畴 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法院认定王某在微信群内公开发表辱骂言论导致赵某社会评价降低 侵害其人格权 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3] - 法院判令王某在该微信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内容 持续保留7天 若拒不履行 将在吉林市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 费用由其承担[3] -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且律师费非必然支出 对赵某主张的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5000元律师费未予支持[3] 法官释法与警示 - 承办法官指出 微信群 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言论自由”并非“言论无责”[4] - 本案中 王某因私人矛盾在同事群内发布辱骂言论 看似“发泄情绪” 实则已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4] - 法院判令其在同一微信群内道歉 旨在通过“侵权发生地即救济地”的方式 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恢复受害人名誉[4] -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不能成为侵权的“保护伞” 公民在使用社交平台时应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他人人格尊严[4] - 一旦构成侵权 需承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等责任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 面临刑事处罚[4]
吉林一男子微信群内辱骂他人,法院:道歉!
新浪财经·2026-01-19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