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日报·2026-01-19 08:54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修订并公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十五五”期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财政支持政策 [1] - 政策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1] - 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1]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 [1] - 符合条件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 [1] - 资金不得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的项目以及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支出 [2]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奖补标准 - 中央财政奖补标准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 [1] - 对于省内区域项目 项目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75% 超过20亿元的部分奖补比例为50% 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亿元 [1] - 对于跨省域项目 项目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 超过25亿元的部分奖补比例为50% 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5亿元 [1]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奖补标准 - 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60% [2] - 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亿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