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进入体系化协同新阶段 - 我国数据科技发展进入体系化布局、协同化推进的新阶段,将多措并举加大对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繁荣数据市场生态,加快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1] -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新增“开放、共享、安全”三个关键词,明确了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发展方向 [1] - 国家数据局首次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分为三大类别,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进入新阶段 [2] 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成为市场生力军 - 数据交易所(中心):是我国首创,正加快探索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全链条服务体系,在孵化产品服务、合规保障、标准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目前数据交易规模还不大,正处于爬坡过坎的阶段 [3] -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主要聚焦行业领域,以数据基础设施为载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态链,以价值共创方式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其特点是服务行业、价值共创,以数据交换为主兼有数据交易 [4] - 数据商:是以数据为生产经营关键要素的企业,包括数据标注企业、地方数据集团以及数据资源富集型企业等,通过数据驱动的精准服务方式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并可能向平台化方向转型 [5] 数据交易所创新发展的“三个深度融合”路径 - 与实体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数据交易所需深入产业场景,围绕产业链和实体经济需求拓展增值服务,具体包括助力企业开发利用数据、助力企业数据资产化、助力公共数据进场交易、助力打通可信数据空间 [7][8][9] - 与数据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数据交易所应推动数据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资本化,具体工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技术应用、数据资源整合 [9][10] - 与数据市场发展深度融合:数据交易所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需重点推动安全、规范与创新,例如推进监管沙盒或产业沙盒建设,作为市场规则制定与执行的核心载体,并连接供需、催化碰撞以创造新价值 [11][12] 支持数据交易所发展的系统性政策建议 - 明确监管职能:确立国家数据局作为全国数据交易所核心监管与统筹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实施备案制管理,新设数据交易所需经省级审核后报国家备案,同时支持探索跨区域服务节点并研究制定负面清单 [13] - 支持业务拓展:对依法合规设立的数据交易所赋予一定的特许经营权以增强其权威性,例如鼓励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产品通过其流通交易,并支持其探索数据资产化、资本化路径,如提供数据资产入表、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全链条服务 [14] - 建设基础设施: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支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机构建设数据市场设施,建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基础平台建设和初期运营,并支持有条件的数据交易所开展基础设施试点试验 [14] - 约束激励并举:调整对数据交易机构的资源投入方式和评价标准,考核重点从短期财务指标转向合规安全水平、生态构建效果等,并建立健全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对探索性创新中的非主观故意失误建立免责或减责机制 [15]
数据交易所的发展定位及创新方向
金融时报·2026-01-19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