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新浪财经·2026-01-19 21:1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相关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1][4][6][8][9] 土地与建设环节税收优惠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 在其它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 - 在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情况下,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 购置与房源筹集环节税收优惠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1][7] - 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7]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7]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1][7] -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7] 运营与受益环节税收优惠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8] - 对公租房本身免征房产税 [3][8]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3][8]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需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 [3][8]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经市、县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规定管理 [3][8] -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权属证明、原值材料、纳入管理证明、配套建设材料、购买材料及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