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布与施行 - 国家监察委员会于2026年1月20日发布第3号公告,公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1][2] - 该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1][2][13] 条例制定目的与依据 - 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3] -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3]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 - 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4] - 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由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4] - 上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4] 信息公开主体与内容范围 - 信息公开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获取信息的监察机关,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信息可由上级监察机关发布[4] -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监察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与机构设置、依法应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检举控告受理信息、复审复核等案件受理信息、向人大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特约监察员信息、自身建设情况等[5][6] -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经评估审批后可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立案调查、政务处分、责任事故追责问责、追回外逃人员、典型案例通报、重点领域专项监督等信息[6][10] - 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全国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统计的有关数据[10] 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 - 不得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信息[6][10]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为重大公共利益可予公开[7] 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 - 公开方式包括: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等[10] - 公开程序包括:承办部门提出公开方案并进行保密审查与风险评估、履行审批程序、由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发布[8][9] 1. 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信息,承办部门应提前制定应对预案[8]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与后续管理 - 监察机关应加强互联网政务媒体建设,官方网站应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11] - 信息公开后应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分析研判和应对工作,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11] 监督与责任追究 - 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和反馈[11] - 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信息错误且未更正、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上级监察机关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1][14] 其他规定 - 向特定对象通知、告知、宣布、通报有关监察执法信息,依照《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11] -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12]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浪财经·2026-01-20 07:20